昨日(4月1日),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宣布《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条例》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会的组建行为,回答了企业工会干什么、怎么干的问题,将对我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。
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。他强调,要充分认识《条例》施行的重大意义,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,切实推动《条例》的全面贯彻执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;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,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;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。
《条例》创新性地就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情况进行了制度设计,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作出书面约定;未作出书面约定的,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。
《条例》突破性地设计了上级工会代为履行维权职责的法律制度,规定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、指导、监督和服务的职责,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、政策、信息、培训等方面的服务,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;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,可以请上级工会代行维权职责。《条例》还明确,调动企业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工作须经上级工会同意;在企业停工、怠工事件中,上级工会有指导交涉权。
《条例》赋予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,明确了企业应当就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、工资支付等事项与工会平等协商,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。《条例》还规定,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、2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为解决企业工会在经济上依附、受制于企业,从而带来不敢真正为职工维权的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,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。